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 2022-12-15 10:42:48浏览次数:300

1.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毕业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16 至24 岁失业青年。

须符合的条件:要求单位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通过见习能提高见习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主要内容: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的见习期限内享受见习补贴政策,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 60% 给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70%。鼓励见习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为见习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见习补贴期限为3 至12 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佳木斯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考核表。

政策依据:按照《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72号)和《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

落实部门:人社局

 

2.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六类急需物资生产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消杀产品、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六类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主要内容: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 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电〔2020〕2号)

落实部门:人社局

 

3.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的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初创主体吸纳5人以内(含5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 黑财规审〔2018〕10号

落实部门:人社局

 

4.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须符合的条件: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个体工商户不提高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 黑财规审〔2018〕10号

落实部门:人社局

 

5. 帮扶车间吸纳奖励

享受主体:农民创业主体。

须符合的条件:吸纳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劳动力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帮扶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

主要内容: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就业,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内累计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年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监测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000 元的奖励补贴,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补贴。

政策依据:《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1〕16号)

落实部门:人社局

 

6.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主要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 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

落实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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